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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