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报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