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报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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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