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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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