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