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