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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