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