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