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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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