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于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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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