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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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