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七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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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