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六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