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六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 (四)常驻人员在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辆; (五)常驻人员在31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6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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