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