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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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