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