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 公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可以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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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