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本办法第六条中的“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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