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