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第十七条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他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