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七条

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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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