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第十六条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