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当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