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常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常驻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