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条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