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十条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公用物品监管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