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管制培训机构应当由民航局指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模拟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管制培训教材; (六)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训质量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