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组织岗位培训的管制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正确履行岗位培训职责的; (二)不符合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条件的; (三)教员的使用管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制定培训计划或者未将教员情况备案的; (五)未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