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