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培训记录和档案、要求书面报告、向受训人和教员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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