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岗位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正确履行了岗位培训的职责; (二)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岗位培训所需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