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基础培训; (二)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 (六)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基础培训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开展基础培训; (二)是否符合基础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教员的聘任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培训计划制定、考试考核、记录保存情况; (五)专业基础培训的学员筛选、模拟设备、教学内容、教员学员比是否满足要求; (六)基础培训合格证的发放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