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八节 追加培训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