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四条

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管制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重新进行相应种类的培训。追加培训的结果要记入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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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