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八节 追加培训第六十三条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