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八节 追加培训

第六十三条

追加培训是指由于受训人本人原因,未能按本章第二至第七节的规定通过培训,应当增加的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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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