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二条

管制员经过补习培训,未通过补习培训考试的,管制单位应当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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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