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一条

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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