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七节 补习培训第六十一条补习培训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组织受训人学习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并进行考试; (二)组织模拟培训,并进行考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