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七节 补习培训

第六十条

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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