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十条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七节 补习培训第六十条补习培训是指为改正管制员工作技能存在缺陷而进行的培训,补习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