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管制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