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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