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六节 附加培训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