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五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模拟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施雷达管制的管制单位管制员在满足40小时雷达管制模拟机培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程序管制模拟机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20小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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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