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五十一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1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1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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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