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八条

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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