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七条

设备培训的对象为每个具备有关管制岗位工作资格且使用该设备的管制员和见习管制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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