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二节 资格培训第四十三条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