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岗位培训 /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