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大学在读或者毕业; (三)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五)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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