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八条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大学在读或者毕业; (三)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五)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础培训
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大学在读或者毕业; (三)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五)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