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三十五条管制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制人员在申请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