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 (二)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三)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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