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 (二)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三)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 (二)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 (三)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