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将自己所掌握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二)对受训人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并对其正确与否负责; (三)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四)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填写培训记录; (五)适时开展工作技能检查和资格检查,在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每次实地操作和模拟培训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三《培训/考核报告表》; (六)对见习期满的见习管制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为正式管制员的建议; (七)纠正受训人发出的管制指令或所做的协调、移交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