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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