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由本单位聘任,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教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教员职责的,原聘任单位应当及时解聘,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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