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二)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经历; (三)在教学内容相关的管制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3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严重差错(含)以上事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岗位培训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地对受训人的表现作出评价; (二)持有有效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具有5年以上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经历; (三)在教学内容相关的管制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业务技能熟练,此前连续3年未因本人原因导致严重差错(含)以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