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节 岗位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管制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 (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管制单位的管制岗位培训教材; (四)选拔、聘任、培训本管制单位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 (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对受训人作出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的决定; (六)监督检查本管制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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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