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向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的受训人颁发基础培训合格证。 基础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培训合格证编号、受训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培训种类、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基础培训合格证的颁发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基础培训合格证颁发情况应便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管制单位查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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