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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