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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