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