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举行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7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记录参加人和审理情况,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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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